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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幅度超20%——你不得不了解的税收筹划之王

2019-12-302193次阅读


前几天我们和读者介绍了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税务筹划问题。
 
在筹划方案中,我们用到了加拿大税法中的一个特殊条款: Section 85 – Rollover。
 
其实这个条款不仅是在跨境投资,在企业并购,重组,分立,家族企业资产传承等各个方面都会用到,这个条款堪称是税务筹划工具之王
 
而且不仅是加拿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类似条款,比如美国,澳洲,英国等等。
 
那么咱们中国呢?
 
作为国际税务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中国自然也不会缺席这个条款。
 
对应加拿大Section 85的是中国的2009年59号文件,文件全称叫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俗称59号文。
 
这个文件规定的就是在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其中在第5款中,提到了企业重组时的一些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些特殊税务处理就是税务筹划的重要工具。
 
不过和加拿大的Section 85一样,59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起到的筹划作用也仅仅是延迟纳税而已,并非是完全的避税,不过延迟纳税也是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之一。
 
这样干聊很多人可能没有任何印象,我们还是通过一个小例子来表述它的用法。
 


高净值人士小萍经营一家美甲店,全资控股,投资300万,其中股本100万,资本公积200万。
 
几年之后,美甲店市值翻了3倍,从300万增加到了900万。
 
美甲店正常纳税后,账上留有200万税后现金利润可供分配。
 
如果小萍取出这200万税后利润,那么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小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0万。
 
此时,第59号文就提供了一个税务筹划的机会。
 
和上次的跨境并购套路一样。

第一步:小萍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A,然后利用59号文中的特殊税务处理,把美甲
店的股权按照当初的原始成本价转给公司A。
 
第二步:公司A发行市场价值765万的普通股给小萍,同时还给她开具了一张135万的欠条。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按照59号文第6款第4条的规定,想要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股权支付金额不能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也就是说,非股权部分最多15%,这就是135万欠条的由来。
 
交易完成后,新公司A持有美甲店的普通股股本是100万,持有成本是300万。
 
小萍持有新公司A的普通股股本也是100万,持有成本也是300万。
 
按照59号文第6款第6条的规定,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
 
对应我们的例子就是,小萍取得的这张欠条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资产转让所得 =(900-300)* 135 / 900 = 90万。
 
小萍需要就资产所得90万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8万。
 
第三步:美甲店宣布分红给新公司A,分红金额200万。由于是公司对公司,且都在中国境内,所以分红没有企业所得税影响。
 
公司A拿到200万现金红利后,先赎回小萍手里的135万欠条,再将剩余的65万分红给小萍。
 
小萍需要就这65万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3万。
 
和之前欠条所缴纳的税金一起,小萍一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1万。
 
我们来做一个比较,如果当初美甲店直接把200万税后利润分给小萍,小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0万。
 
现在利用59号文可以帮她暂时省下9万的税金,节税幅度超过20%
 
最后留一个小问题:除了59号文之外,其实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效果,你能想到是什么吗?
 
和上次一样,给个小提示,关键点在那个200万资本公积身上,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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