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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应该怎么设计架构,用这个方法可省下1000万

2020-01-221614次阅读












前段时间写了几篇企业境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的文章。

 

有读者问笔者这种税务架构设计有没有什么固定的套路?

 

笔者的回答是有些东西,多做做就会了。

 

做海外税,首先你需要知道一些被投资国家的基本税务政策和法令,可以不用太精通,太细节的东西完全可以找当地税务师帮你搞定,但你要有一个大体概念和宏观思路,大的顶层设计需要你来完成。

 

这种大体概念和宏观思路只有通过不断实践才能获得。实践就是在培养这种顶层设计的感觉。

 

除此之外,作为海外税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双边税收协定也是一个必须要学习的工具。

 

你不需要熟读税收协定的每一个条款,只要大致了解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就行。

 

由于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采用OECD的蓝本,所以举一反三,应该没有那么复杂,很多时候都是根据感觉来做判断。

 

这种感觉就是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取得的。

 

比如我们今天讲的这个跨境税务筹划方案就是这样,读者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培养一下这种感觉。


高净值人士小萍打算在加拿大开美甲店。


按照正常的投资结构,她会在中国成立一家母公司,然后通过母公司向加拿大投资,设立加拿大子公司来运营加拿大的美甲生意。

 

这个结构没有问题,但是从税务角度来看,这不能算是一个好方案。

 

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

 

当小萍的加拿大美甲生意蒸蒸日上后,她如何把赚到的钱用最节税的方法拿回来是她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在现有架构下的税务影响。

 

假设美甲生意赚了1000万加币,把这1000万打回国内需要按照中国和加拿大的税收协定向加拿大政府上缴10%的预提所得税,也就是100万加币。

 

而且以后每次汇回利润给中国都需要交这个10%的过路费。

 

那有什么优化方案没有呢?

 

第一种方法就是小萍当初就不应该在中国设立母公司,而是跑去香港设立母公司,然后通过香港母公司向加拿大投资美甲生意。

 

我们来看一下母公司换个地点的税务影响。

 

美甲生意还是赚了1000万加币,把这1000万打回母公司就需要根据加拿大和香港的税收协定来了,按照这个协定,汇回利润只需要向加拿大政府上缴5%的预提所得税就可以了。

 

这一下子就省了一半税金。

 

但这里面有一个bug,读者能看出来是什么吗?我们先暂时把它搁置一下,到文末再来讨论这个bug。

 

这个方案已经比最初方案好了很多,但从税务角度看,还不是更好的,那更好的方案是什么呢?往下看。

 

第一步:香港母公司先在加拿大成立一家新子公司A;

 

第二步:香港母公司把加拿大美甲子公司的股权按照市价1000万转让给A,A开具一张1000万的欠条给香港母公司;

 

在这一步,香港母公司会实现一个资本利得,假设是1000万。

 

虽然这个资本利得是由买卖加拿大公司股权所产生的,但是按照加拿大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只要该资产不是应税加拿大资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该资本利得就不需要在加拿大征税,而是在香港纳税。

 

而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

 

第三步:加拿大美甲公司宣布发放1000万股息给加拿大公司A;

 

由于是公司对公司,且都在加拿大境内,所以该笔交易没有税务影响。

 

第四步:加拿大公司A支付香港母公司1000万,赎回欠条。

 

你看,按照这种方案,连那个5%的税金都没有了。

 

不过,这个方案也有一个bug,这个bug同样存在于之前我们提到的方案里。

 

这个bug是什么呢?读者想出来了吗?

 

现在公布答案:对了,这就是受控外国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小萍在香港设立母公司,按照中国税法,该香港母公司会被认为是小萍的受控外国公司。


香港母公司所取得的所有被动收入,比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等,无论其是否在当时就分配给股东小萍,它们都应该在香港母公司取得收入当年并入到小萍的收入在中国纳税。

 

那这个bug怎么解决?

 

这里先卖个关子,我们下回再说,也欢迎读者在下面留言,提出你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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