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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

得居置业顾问:

最便捷的绿卡渠道为吸引海外移民者能将其资金投资于美国境内企业,以创造就业并繁容经济,美国移民法中有一项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类别 - 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别自1990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现可称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EB5的主要精神即外国移民者可藉由投资或设立一美国境内的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则投资移民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而成为正式永久居民。此方案的基本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该区之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合格的郊区(即该区位于全国都市统计名单中,城市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郊区),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每年此类签证的名额约可有10000名,其中有3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的投资人。经济特区移民案为期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EB5方案中自1993年起,特别设立了一种「经济特区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亦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其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乃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最大诱因。2003年12月10日,美国布什总统正式签署通过的最新修法,不但将「经济特区移民方案」的施行时间再延长五年,至2008年9月30日止,并增列条款,授予移民主管单位有权对来自于经济特区的移民申请案,给予最优先的时效处理。亦即投资于经济特区的移民申请人,将可享有较其它EB5申请人更快速的申办时程。※ 投资人可上美国官方网站www.ssa.gov/legislation/legis_bulletin_121003.html 参阅有关美国布什总统于2003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立法将经济特区方案延长5年,及有关来自特区之移民申请案所可享有的行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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