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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好些机灵的老板都这么干

2019-10-211853次阅读

最近一个月以来,笔者陆陆续续写了一系列税务筹划文章,向读者介绍税务筹划技巧。

从后台的反馈来看,大家对这个话题还是很有兴趣的。

除了一部分看热闹的外,感兴趣的读者主要集中在两大类。

一类是自身有税务筹划需求的,比如自己就在运营小生意,或者在不久的未来,会进行一些交易或者一些投资。

那么未雨绸缪,在事件尚未发生或者确定前,先做好税务规划,以避免到时候手忙脚乱。

 

另一类其本身就是会计或者税务从业人员,在他们日常工作中需要给各自的客户提供一些税务建议,那么平时的互相交流,互通有无,有助于未来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在日常交流中,有读者问起,为什么你设计的这些税务筹划方法那么新奇呀?我们好像从来没见过或者听说过。

 

其实笔者介绍的这些税务筹划方法都是一些很传统和经典的筹划技巧。

 

读者觉得新奇,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不是本专业人士,有道是隔行如隔山,就好像笔者看IT工程师短短几行代码就能处理一大批文件的感觉一样。

 

另一方面,可能也要得益于笔者的特殊经历,过去十年间,因为工作原因,笔者在业务第一线接触了很多国家的税务,包括中国税(含香港税),美国税,加拿大税,澳洲税,英国税等等。

 

而且这些税务知识和经验都是正儿八经的在当地真刀真枪地通过当地事务所或者企业工作取得,保证了当地税务知识和技术的原汁原味。

 

此外,笔者也有幸参与了一些赫赫有名的国际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跨境反避税调查。


这些跨国公司不差钱,所以它们聘请到了市面上最好的税务师来帮它们做筹划,通过阅读它们的案子,让笔者大开眼界,学到非常多的筹划技巧。

 

这就像和高手过招,经历一段时间后,自己本身的功力也会提高很快。


02


税务筹划在西方已经发展了很多年,现在日趋成熟,形成了一个个的避税套路。

 

有些套路税务机关是认可的,有些套路税务机关禁止,还有些套路就模棱两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还处在争夺过程中,到底可不可行,最后主要是通过不断的打官司和上诉由法官来确定。

 

那么这些套路放到中国来可不可行呢?

 

虽然税法原理大致相同,但是一些具体的税务处理各国可能大相径庭,这就导致了拿来主义不完全奏效。

 

有些套路在中国是完全不可行的,这些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完全不一样导致的,比如西方比较普遍的Income Splitting筹划法,中国就很难操作。

 

有些套路是世界通用的,哪里都可以操作。

 

但还有一些套路比较有趣,这些套路在西方已经被税务机关和法庭拒绝,不能作为筹划方法,但是在中国可能还是有一些尝试机会的。

 

这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两者的法律体系不一致。

 

中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法条为主,讲究成文法,但很多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

 

举个简单的例子,反避税条款每个国家的税法都有,但在大陆法系下,条文就摆在那里,具体如何解释和运用主要看税务官员和法官的。

 

而在英美法系下,虽然也是这些条文,但它同时还有无数个之前的判例存在,如果很多年前有个案子是这样判的,那么今天同样的案子也应该这么判,这就很考验律师的检索和研究能力了。

 

03


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笔者给读者介绍一个西方国家的税务筹划案。

 

当然这个筹划方法已经被税务机关和法院拒绝,属于失败案例, 但在中国是否可行,有待观察。

 

小琬是XX集团的董事长,该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公司A和公司B,所以A和B也属于姐妹公司。

 

公司A由小萍主理,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短短两年内就实现了盈利,之后每年均有净利润。

 

公司B由小锦主理,公司业务发展艰难,企业连年亏损,而且亏损有日渐扩大的趋势。

 

这种情况导致的税务结果是公司A因为年年盈利,所以每年需要上交大量税款,而公司B每年产生了大量的亏损,按照税法规定,这些亏损5年后将不能再使用。

 

小琬在征求了税务师的意见后,做了如下安排:

 

公司A和公司B签订两个合同;

 

第一个是销售合同,公司A把自己的一部分生意卖给公司B;

 

第二个是代理合同,公司A把这部分生意卖给公司B之后,马上再和公司B又签订一个代理合同,公司B委托公司A代理运营这部分生意,每年年底公司A将运营净利润转给公司B;

 

小锦做了甩手掌柜;

 

这个安排的结果是,这部分生意的经营控制权依然掌握在公司A手里,但生意的收益权却转给了公司B;

 

公司A减少了利润,每年可以省下一笔不小的税金;

 

而公司B正好可以使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冲销当年生意转来的利润。

 

整个集团实现了税负最优化。在国外,这个案例已经失败了,但在中国会怎么样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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