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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的不是停止移民,是社会公平!

2020-03-041519次阅读



在功夫财经首发的一篇稿件


给双极分析师打 call

要是有一天,国际资本和人才竞相以涌入中国为荣,这应该是伟大复兴的标志吧。

不论是否有新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是早已存在的现象,逐渐放宽也是大势所趋。
新条例引发的民情汹涌,本质上跟新条例带来的变化无关,而是对于外国人拥有的超国民地位不满的爆发。

如果中国放宽外国人的移民条件,你支持吗?

双极分析师作为一个海外地产从业者,在见识过太多发展中国家的精英阶层,为了一个身份,在发达国家高额投资置产之后,讲心里话,我很羡慕。
羡慕的同时,我又在想,要是有一天,国际资本和人才竞相以涌入中国为荣,这应该是伟大复兴的标志吧。
2月27日,随着司法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管理条例),这个话题被曝光在公众的讨论之下。
看了网友的评论之后,我才惊诧地发现:咱们当真是很不欢迎外来移民。
舆情堪称汹涌,不论主题,任何一条官方新闻之下都是针对条例的反对声。每一屏都能见到去司法部投反对票的号召。
打开司法部的征求意见系统,不知是否是因为登录人数太多,整整刷新了十几分钟才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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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被亚非涌来的难民所淹没”,“中华民族会失去文化认同”,“外来敌对势力会趁机搞破坏”,“外来劳动力会抢夺中国人的工作机会”“中华血脉会被污染”;在看过众多高赞的评论后,我才知道原来大家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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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条例实施,上述的事情真的会发生吗?
01

新管理条例的十大变化



事实上,中国关于永久居留权早有规定,在2003年12月13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就已经被批准实施。
2018年3月,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9年7月,国家移民管理局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套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以下简称12条),对永久居留权的限制做出了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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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论是否有新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是早已存在的现象,逐渐放宽也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比,我认为新管理条例一旦通过,将发生十项重要变化:
第一、管理部门的变化。
在旧管理办法中,外国人永居申请采取的是,市级受理、省级审核、公安部审批的三级管理模式。
而在新条例中,永居的管理工作交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负责,而各类符合标准的人才中,具有国际杰出成就的人才和国家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居留地限制,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最低居住时长的放宽。
在旧管理办法中,获得永居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长不能少于三个月,经过特批五年内不能少于一年。而新条例对于特批后的最低居住时长没有进行严格限制。
第三、工作永居,高学历、重点区域的标准放宽。
在2019年7月的12条中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需要在中国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性年收入不能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倍,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年收入的20%。
也就是说,按照北京2019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9.43万元计算,一个外国人最少要年收入56.58万,且缴纳11.31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才能够符合申请资格。
而新条例中,一方面取消了纳税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还放宽了两类人员的收入标准。
一类是在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和区域,工作满3年,居住不低于1年的外国人,收入达到平均工资4倍即可。另一类是在中国工作满8年,居住不少于4年的久居外国人,收入实现平均工资的3倍即可。
同时,在12条中,如果申请人是外籍华人,则不需要收入达标,只要学历达到博士硕士、或者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即可。
而在新条例中,不论是否是华人,只要申请者学历达到博士硕士或者毕业于国际知名高校,在中国工作满三年,实际居留满一年,都能够申请永居。
第四、投资移民,资金门槛下调,采用人民币计价。
在之前的办法中,投资移民的最低标准是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带动就业的制造业以及高新产业为主)或者西部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县投资50万美元以上;最高标准是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而在新条例中,最高标准下调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鼓励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没有做明确规定,目前的说法叫做达到标准、效益明显、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高才永居,层级标准下调。
在之前的办法中,必须是国家机关、高校、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副总、副教授、副研究员级别的人才才能够申请永居。
在新条例中,这一标准下调至上述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级别。
第六、新增了其他正当理由。
在新条例中有这样一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必然是存在个例的,但这样一条灵活的规定,也为其他条例的有效落实埋下了隐患。
第七、采取定额制。
拿美国来说,根据美国1990年移民法,每年有14万张基于就业的绿卡名额,而等待着申请就业绿卡的人有55万人。
而对于很多非移民国家来说,每年的定额指标可能只有几百张。在新条例中,目前还没有对定额标准、增长模型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明确了拒签、作废标准。
在拒签方面,严重精神病、公共传染病、无法负担生活所需费用,都被列入到拒签标准当中。
所以说,网友所担心的难民、“洋垃圾”大量获得中国永居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此外,新条例也保留了灵活的空间,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拒签和作废的标准。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拒签后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的规范。
第九、服务待遇公民化。
相较于准入门槛的放宽,在我看来服务待遇才是本次条例的重头戏。
在新条例中,永居居民将被地方政府作为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并提供语言、国情、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融入服务。
同时,永居卡将逐渐社会化,能够享受到现在国内一证走天下的便利。
此外,永居居民可以免除外国人工作许可,可以享受评选职称、缴纳社保公积金、购买住房、子女义务教育等一系列国民权力。
第十、明确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关联单位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行为,新条例中给出了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推荐资格等几项处罚措施。
整体来说处罚力度不重,不过相较于之前的管理办法,已经算是做出了明确。
02

中国永住在全球有竞争力吗?



可以说,即使标准下调,中国仍然是全世界永住门槛最高的国家之一。
从投资移民来说,拉美各国的门槛在15-20万美元,欧洲各国基本在在25万-50万欧元之间,而且大多数只要投资房地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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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中国对于外国人购房本身有严格的限制,所以至少在现阶段看来,买房移民并不像全球其他国家那样直接,理论上还是以产业投资为主。
抛开指定区域、高新技术的部分,相较于中国1000万元的永住投资门槛,也只有新加坡250万新币的全球投资计划,美国180万美元的EB-5和英国200万英镑的Tier 1签证略贵一筹。
很巧的是,美国EB-5在2019年之前,大约85%的申请者都是中国公民。英国Tier1签证,也有45%左右的申请者来自于中国大陆。
从投资永居的角度来说,除了确实有在中国长期经营和生活需要的投资者,中国的投资永居相较于全球其他国家不具有优势。
除了投资永居之外,工作和高级人才永居政策上,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呢?
从门槛和周期来说,我们的邻国日本目前比我们更低。日本的高度人才签证中,为高度学术研究、高度专业技术、高度经营管理人才一次性提供5年的签证。申请人在拿到签证后最快1年,最慢3年就能够申请日本永居。
即使不符合高度人才类别,各个国家对于创业永居的标准整体也要比中国更低。英国的创业签证最低投资门槛只有5万英镑,6年左右就能拿到永居。日本的经营管理签证的投资门槛只有500万日元,10年左右的周期也能够拿到永居。
而在我国,虽然通过工作拿到永居的时间周期较短,但在外国人雇佣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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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相当于是美国就业签证H-2A和H-2B的标准,比H-1B的标准更高:证明该就业不会对美国工人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影响。
整体来说,作为拥有全球最难学习语言的国度,中国的就业永居跟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也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03

新条例的核心影响及问题



在双极分析师看来,新管理条例,相较于旧管理办法和12条来说,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更完善的法规,对外国人在华永住的权力、义务、管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梳理规范。
新条例不会导致“洋垃圾”的大量涌入。虽然对永住门槛进行了放宽,但是放宽的标准相较于过去的办法,主要还是优化了高度人才的引入,而不是像很多被移民冲垮的国家,来者不拒。
新条例也不会导致高净值群体的大规模迁徙。因为即使没有新条例,已经取得国外永住的中国公民,也可以合法地向国外转移财产。
相反,新条例实施后,由于各方面配套服务的健全,反而能够促进海外华人的资产回流,除了少数需要隐瞒的群体外,整体的移民情况将会更透明,便于管理。
当然,新条例也存在问题。
比如说,将12条中的最低纳税标准取消后,按照双极分析师在移民行业的经验来说,会有大量的运作手段让有需要的外国人收入达标。
又比如说,毕业于国际知名高校这一点目前并没有明确规范。
在日本,明确了近400所高度人才签证的加分学校。其中,中国有12所高校位列其中,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哈工大、南京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大、中山大学、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
在知名高校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权力将拥有巨大的运作空间。
而在新条例之外,随着中国对于永住外国人的管理服务逐渐规范,还有一个问题也会逐渐显露。
由于北京、上海的户籍比相当多国家的国籍都难以取得,同时外国人在国内教育、购房等资源上享有巨大优势。
一旦外国永住群体的社保、职称等配套打通,很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采取更换国籍的形式取得超国民待遇。
新条例引发的舆情汹涌,本质上跟新条例带来的变化无关,而是对于外国人拥有的超国民地位不满的爆发。
勤劳质朴的华人,在海外往往是受欺压的对象,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获得同样的权力。而外国人在中国却能够轻松的获得超国民待遇。
问题的关键不是新条例。有效管理外国人永居,吸纳全球人才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举措。
公众真正要争取的,是取消外国人的超国民优待,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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